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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射洪:米粉店主使用亚硝酸钠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2-07-16浏览次数:674

        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县太和镇经营一米粉店,并加工制作熟卤制品销售。 2014年9月19日,其在米粉店加工、制作熟卤制品、肥肠汤、肥肠、腌制鸡爪时,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在制作肥肠汤时误将亚硝酸钠当作味精使用并放于肥肠汤内。当日上午8时许,前后有六名顾客在该店吃米粉、肥肠面后,身体发生不适,均发生呕吐、胸闷、头痛,指甲、嘴唇、舌头发乌等中毒症状。被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


        当日下午,射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县卫生局转射洪县中医院报告称,今日该院接收五名疑似食物中毒患者。接报后,县药监局十分重视,立即派执法人员到县中医院向患者了解情况,并对几名患者的呕吐物进行了提取并取样,并急送射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同时,县药监局执法人员对该米粉店厨房、操作间进行了检查。在该店操作间查获1包已开封的亚硝酸钠,并对该店剩余的肥肠及肥肠汤,腌制鸡爪、熟卤制品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取样送检。经县疾控中心检验,送检肥肠汤中亚硝酸钠的含量为20000mg/kg,腌制鸡爪亚硝酸钠的含量为500mg/kg,患者呕吐物中亚硝酸钠的含量为187.5mg/kg。被告人赵某某对其在加工的食品中添加了亚硝酸钠的事实亦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支付了食物中毒人员全部医疗费、营养费共计24240余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射洪县公安局送检,从被告人处扣押的天津市福晨化学试剂厂的白色晶体进行检验,检出亚硝酸盐成分。经四川合泰农产品(食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制作的肥肠汤、腌鸡爪为不合格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判决: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5年10月14 日,射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案普法进社区,在射洪县子昂街道办事处机房街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了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在制作肥肠汤时误将亚硝酸钠当作味精使用并放于肥肠汤内,致使六名顾客食物中毒住院治疗。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全部支付被害人医疗费、营养误工费24240元。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当庭缴纳)。禁止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及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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